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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大家都知道,但是外資企業注冊投資的資格是什么要求那?今天就由小編來給大家講一下外資企業注冊投資的資格
一、外資企業股東人數
1、有限責任公司,由二至五十個股東出資設立。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股東;
3、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
二、外資企業投資者的合法資格證明
1、外方
外方投資者為企業的,出具企業所在國(地區)注冊機關核發的注冊證書;外方者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證、護照復印件或長期居留證明。
2、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
外國投資者應提交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港澳臺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外國投資者所在國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系或已終止外交關系的,其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后交由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前述公證、認證文件還需經我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
3、中方:
投資者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投資者為事業單位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投資者為社會團體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確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
投資者為工會的,應提交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準文件。
三、不具備投資資格或投資能力受到限制的投資者:
1、被鎖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市場主體(含自然人),在鎖入期間其投資資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鎖入"警示信息系統"的自然人,在鎖入期間不能擔任其他公司的新股東;不能在已擔任股東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讓股份。
2、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不得投資舉辦外商投資企業。 黨政機關所屬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黨政機關各部門所辦后勤性、保障性經濟實體(企業法人)和培訓中心不得投資舉辦外商投資企業。
3、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得作為投資主體向其他行業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4、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對公司制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分公司不能投資舉辦外商投資企業。
5、工會經區、縣級以上工會批準后可以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6、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人。
7、一個外國(地區)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以上內容就是外資企業注冊投資資格,希望對大家有更近一步的了解